在另一场庭审中,原告出庭并带来了身份证号为(…)的证人(…),而被告(…)未出席。 当询问该证人所要作证的内容时,他说道: “我以真主之名作证,当时我在自家农场,农场位于名为(…)的仓库对面。当天我与儿子们在傍晚礼拜(Maghrib)时分祈祷,仓库正对着我们的礼拜方向。尽管周围有棕榈树,但那里有一片空地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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